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扬州网讯 (通讯员 袁蓓 记者 周毅)得知汽车租赁公司“弄丢”了自家委托对外出租的私家车后,为了施压,小唐擅自开走了小馨委托对外出租的私家车。小馨愤怒地把小唐告上了法庭,而此时小馨的车恰被山西警方以被盗赃车的名义扣压。近日法院一审判决,小唐败诉。
2007年7月中旬,小馨接到电话,她委托一汽车租赁公司对外出租的“北京现代”私家车不见了,汽车租赁公司以该车被盗报案。
就在此时,汽车租赁公司接到同样把私家车委托出租的车主儿子小唐的电话,了解到“失窃”私家车被小唐开走了。可当出租公司要求小唐尽快把车开回来时,小唐却拒绝了:“你们要先还我父亲的车!”
不知何原因,汽车租赁公司一直没有归还小唐家的私家车。因此,小唐也一直“扣压”并使用小馨的私家车。
在近一年都没能要回自己车的情况下,小馨将小唐告上了法庭,要求小唐返还其私家车,并赔偿其对外租赁损失。
今年6月中旬,在广陵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前,小唐在山西省太原市驾驶小馨的车办事时,被当地警方发现并扣压。在此后的庭审中,小唐竟称,是小馨向警方报案,导致该车被山西警方扣压,自己现并未占用该车。据此,小馨无权向他主张返还。
法庭调查了解到,该车至今仍被太原警方扣压。近日,广陵一审判处原告小馨胜诉,被告小唐应将车返还原告,如不能返还应赔偿原告8万元。此外,被告赔偿原告有关损失3.2万元。(文中人名为化名)
法官说法
国家、集体、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。侵害物权,造成权利人损害的,权利人可以请求赔偿,也可以请求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。就本案而言,被告擅自开走原告的车,侵犯了原告对该车的所有权,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。对于原告提出的在被告不能返还车辆时要求赔偿8万元的诉讼请求,根据非营运车辆一般使用年限为15年,该车在2005年4月27日的购置价为13万多元,可以折算出在2007年7月10日被告开走该车前的折旧价为11万多元。而原告仅要求赔偿8万元,系其真实意思表示,遂予以支持。与此同时,原告的车虽非营运车辆,但被告的行为确给原告造成了一定损失,应予以赔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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